|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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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常平钢铁轧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晋0427执388号 山西常平钢铁轧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427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九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九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告山西常平钢铁轧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0万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9900元及执行费234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郭东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郭 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