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租金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231.0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630元,被告***、***承担人民币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