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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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2906元。 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1-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