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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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神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雄武乡兴发煤矿 兴义市志高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兴义市志高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贵州神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雄武乡兴发煤矿煤矸石款135040.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35040.8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煤矸石款135040.8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限贵州神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雄武乡兴发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义市志高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租金232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3225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租金23225元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贵州神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雄武乡兴发煤矿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兴义市志高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五、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242元,减半收取4121元,由贵州神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雄武乡兴发煤矿负担2700元,由兴义市志高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负担142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126元,减半收取4063元,由兴义市志高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负担3860元,由贵州神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雄武乡兴发煤矿负担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