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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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艾春种养殖及观光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 四川方果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部县艾春种养殖及观光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四川方果食品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南部县艾春种养殖及观光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四川方果食品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发现被被执行人南部县艾春种养殖及观光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四川方果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