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15082.92元、伙食补助费680元、营养费340元、护理费8136元、误工费2305.2元、交通费1120元、住宿费400元、财产损失300元,合计28364.1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22261.2元,由被告***赔偿原告3661.75元(其中,***已支付5535元),原告***自行承担2441.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判决发生效力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元,鉴定费3444元,共计5272元,由被告***承担3655元,原告***自行承担16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