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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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居源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省胜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9)豫112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河南省胜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损失262567元。(利息从2017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河南省胜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3300元,由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河南省胜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3300元,由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