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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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 合肥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常州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南勤塑料电器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合肥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南勤塑料电器厂货款尾款395837.61元; 二,被告常州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合肥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合肥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合肥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8元,公告费600元(两次),两项合计7838元,由被告合肥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合肥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常州荣事达车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