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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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兴义市佳鸿五金经营部欠款本金315691元; 二、被告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兴义市佳鸿五金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34元,由被告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承担。 上述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指定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