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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金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卢财、杨欣娣、杨丹娜、严太俊各项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卢财、杨欣娣、杨丹娜、严太俊各项损失428666.4元; 三、驳回原告卢财、杨欣娣、杨丹娜、严太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87元,减半按1593.5元收取,原告卢财、杨欣娣、杨丹娜、严太俊负担106.5元,被告***负担118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304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402361016018)。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