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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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鸿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犁师范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内工程款363,850元; 二、被告伊犁师范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外增加部分的工程款364,496.55元; 三、被告伊犁师范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应分别计算,以205,48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22,860.5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息); 四、被告伊犁师范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5元,减半收取6297.5元,由被告伊犁师范大学负担5215元,由原告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