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市公证协会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烟台海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海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二、被告烟台海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2元,被告烟台海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