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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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思致服饰有限公司 上海欣宇创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欣宇创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乐平市思致服饰有限公司成衣加工款等各款项共计人民币414105.3元。 二、驳回原告乐平市思致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届满第二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405元,保全费3503元,合计人民币13908元,决定由原告乐平市思致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806元,由被告上海欣宇创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0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