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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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哈拉哈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阿尔山市睦邻口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尔山市哈拉哈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伊尔施、玫瑰峰港硬件房屋、码头设备、设施。 二、被告阿尔山市哈拉哈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阿尔山市交通运输局占用费13250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实际应计算到上述资产返还之日。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2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阿尔山市哈拉哈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