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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即“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288763.10元(该本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7日,此后如有变化,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提供的还款明细表为准)”、“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8年5月7日的利息、罚息534.53元。嗣后至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以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5830元,申请费2130元,由***、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 三、变更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为“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0元,由上诉人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