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即“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288763.10元(该本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7日,此后如有变化,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提供的还款明细表为准)”、“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8年5月7日的利息、罚息534.53元。嗣后至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以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5830元,申请费2130元,由***、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

三、变更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为“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0元,由上诉人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3-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