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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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润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枣庄市金海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馨力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馨力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31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718637.54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山东馨力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三、山东润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市金海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山东润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市金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馨力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山东馨力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质押并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285000元及***设立质押并登记于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山东馨力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77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39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馨力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市金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