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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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 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5民初471号 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郝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桂,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明生,董事长。 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与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准予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艳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清旺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