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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文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兴文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兴文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兴文县××镇××路××号××楼××室两间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兴文县不动产权第0××0号】腾空并返还原告兴文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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