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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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4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114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85%,自2020年9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80元,公告费990元,合计诉讼费35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