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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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本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