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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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87,333.5元(退还***20,000元,还需支付67,333.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44,169.79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9元,减半收取1,474.5元,由***负担235.5元,榕城公司负担1,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