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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市鑫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越升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市鑫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越升运输有限公司运费479193.8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79756.32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以479193.8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州越升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6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36元,由原告徐州越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6元,被告徐州市鑫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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