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兴蓉沱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1民初690号 原告:成都兴蓉沱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左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礼,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堂县赵镇金鹤苑业主委员会,住***。 负责人:何凤昭。 原告成都兴蓉沱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堂县赵镇金鹤苑业主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兴蓉沱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成都兴蓉沱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罗国伟 二零二零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胡艳梅 |
| 裁判日期 | 2020-0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