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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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 中国银行金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40900.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