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签订的《认购书》(NO.00539)。 二、被告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20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由被告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担的诉讼费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