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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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东港市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4月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丹东大孤山经济区皇家公寓小区住宅楼1#、6#、18#楼工程的施工合同。 案件受理费215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