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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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涉案坐落于东港市大东管理区佳地花园小区3号楼402室为原告***与第三人***的共同财产; 二、不得执行原告***对上述房屋享有的50%份额。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6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33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