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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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晋08执恢11号 师降永、师东红、王红莲: 申请人师降永与师东红、王红莲合同纠纷一案,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运仲裁字第73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师降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金额共计112413元,执行费1586元。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前扣划被执行人10494.44元,其中8908.44元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师降永、1586元作为执行费。2020年12月29日,师降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述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师东红、王红莲一次性支付其9万元,剩余部分师降永自愿放弃,现师降永已经收到该款。至此,师降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运仲裁字第73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