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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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梅城支行 福建荣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福建荣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二、福建荣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购房首付款635,213元; 三、福建荣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违约金840.3元; 四、解除***、***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梅城支行于2017年6月8日签订的2017年梅商借字第004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 五、福建荣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自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5,088.06元; 六、福建荣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梅城支行贷款本金481,652.81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39%计算的利息; 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19元,由福建荣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705元,***、***负担2,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