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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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荣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修文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第三人***、***、***工程款711469.15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711469.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08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修文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告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41.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共计34441.00元,由原告***负担25783.00元,被告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负担86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