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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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停止在东兴市人民法院(2018)桂0681执323-384号、(2018)桂0681执648-706号、(2018)桂0681执214号、(2018)桂0681执404号、(2018)桂0681执614号执行案中对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东兴市明江路8号“和德城市广场”项目5-1610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