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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903民初10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1月14日

开庭日期2021年3月3日

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9年12月16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12月,按月利率五分计息共3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9年6月—2020年3月系情侣关系,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12月28日,被告先以还信用卡为由向

-2-

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的积蓄8000余元现金借给被告,后被告趁原告睡觉的时候,从原告的支付宝、花呗、借呗以原告的名义进行借款和工资卡剩余工资进行转账,后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50000元,借期12个月,利息按月息五分计算。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无答辩。

查明事实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于2019年12月16日签订《借条》确认,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12月16日,借款利息为月利息5%。原告通过交付现金形式将其中8000元借给被告,剩余欠款为被告趁原告睡觉的时候,从原告的支付宝、花呗、借呗以原告的名义进行借款和对原告工资卡工资进行转账。另查明,借款后,被告未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

本院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有效;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出借款项,被告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归还本金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利息过高,且原告在庭审中要求按2020年12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计算利息,故其利息计算方法应为从2019年12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19年12月所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判决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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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12月所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从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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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燕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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