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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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海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503执恢47号 北海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佳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佳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佳与申请执行人北海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向申请执行人北海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49773元(含案件受理费1013元、公告费260元),缴纳执行费527.5元。现申请执行人北海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归还欠款为由,申请本院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