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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0121民初530号

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晓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代锋,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0日,甘肃省兰州新区居民,现住永登县,系该单位职员。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5日,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永登县。

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金469774.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5月8日在永登县农行申请“双联惠农”贷款五十万元整,原告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根据《借款协议》农行已从公司保证金专户扣款合计469774.9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代偿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申请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469774.9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支付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金469774.9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69774.9元,剩余的4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果被告***不按期履行69774.9元的还款义务,原告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一次性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469774.9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346元,减半收取4173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葛 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玉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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