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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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1)黔0425执保25号 民事审判庭房叶法官团队: 你团队于2021年3月10作出的(2021)黔0425民初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郭山、郭靖名下的银行存款127803.41元或扣押、查封被申请人郭山、郭靖相当于127803.41元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扣押、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扣押、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保全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并移送执行局由杨延开法官承办。 本局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郭山、郭靖银行账户存款,于3月15日反馈,被申请人郭山、郭靖银行账户余额为11.90元,已依法裁定进行额度冻结。 该案财产保全情况为冻结银行存款11.90元。 附:协执单位反馈信息表2张(网络解冻反馈信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