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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四龙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长丰县四龙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丰县四龙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22710元及逾期损失(以2271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始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不超过3330元为限额);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负担251元,被告长丰县四龙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