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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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凯华通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甘谷县天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谷县天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任丘市凯华通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5756.18元,支付违约金4079元(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18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未实际偿还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任丘市凯华通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1元,由原告任丘市凯华通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225元,由被告甘谷县天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6元;保全费1934元,由被告甘谷县天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