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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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克斯县安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州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248元、交通费1,0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州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2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