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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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肥城锦鹏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3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及诉讼费用的负担; 二、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3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7271.57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5005.83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3000元,限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023元,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3512元,***负担35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