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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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黄金海岸花园一区63幢XX号房物业服务费22783.8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季应交物业服务费2071.26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的每季度第一个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其中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汕头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74元,由原告汕头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2.74元,由被告***、***负担596元。原告汕头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径付给原告汕头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汕头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8.74元,本院予以退回596元。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96元;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