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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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悦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北京轻客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轻客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悦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1707.53元; 二、被告北京轻客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悦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其中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损失为52770.59元;其中以631707.5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悦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4元,原告深圳市悦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轻客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