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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0元及合理费用12000元; 二、驳回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2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