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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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昇远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江苏璟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常州建鑫建材有限公司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昇远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建鑫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璟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xx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昇远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建鑫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璟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保全受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25元,由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昇远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建鑫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璟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