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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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550082.53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550082.53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13元,由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元;由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