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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北京市海通汽车修理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医疗费1000元、护理费237.60元、救援费100元,共计1337.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402.40元、车辆维修费2000元,共计1440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医疗费11991.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救援费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被告***赔偿原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车辆维修费7351元、救援费340元、医疗费12239.48元,共计19930.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六、驳回原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元,由原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负担174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3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