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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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工业投资公司 宁波华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象山华佳针织厂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象山华佳针织厂、***、***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221606.1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代偿款5221606.1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37元,由被告象山华佳针织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