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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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余姚市权沅文具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余姚市权沅文具厂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借款3990000元、支付利息194392.80元(自2017年7月18日暂算至2018年6月19日)及律师代理费9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0日起以399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补充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有权对被告余姚市权沅文具厂所有的位于余姚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临山镇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永(200X)第XXXX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姚市权沅文具厂追偿。 上述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0995元,减半收取2049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97.50元,由被告余姚市权沅文具厂、***、***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本院账号,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