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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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宇胜贸易有限公司 沁阳市柏豪头饰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宇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沁阳市柏豪头饰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2元,由被告义乌宇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950元,由原告沁阳市柏豪头饰品有限公司负担10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义乌宇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