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威尼斯酒店有限公司 长沙米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扶摇九洲(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长沙米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演出设备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31日解除; 二、长沙米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扶摇九洲(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支付费用40000元; 三、驳回扶摇九洲(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长沙米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24元,由扶摇九洲(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24元(已交纳),由长沙米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23元,由长沙米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