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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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百世盛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矿山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新疆国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0)新292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河南矿山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0)新292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库车百世盛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0)新292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矿山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9,000元;”为“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矿山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117元,利息732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97元,一审法院减半收取699元,反诉费960元,一审法院减半收取480元,由***、***负担610元;河南矿山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78元,由***、***负担2,006元,河南矿山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04 |






